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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后利息的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7-03-07 08:10:53


    诉后利息广义是指在起诉之后到给付之前债款的合理孳息,狭义是指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计息截止之日至执行通知书限定自动履行的日期之前债的合理孳息,本文讨论是的狭义的诉后利息。

  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忽视了诉后利息问题,或不支持诉后利息,这是有悖法律原则的。

  诉后利息的产生是客观存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在一定时间内会增加收益这是最简单的经济常识。债款无论在债权人手中或在债务人手中,都会产生合理孳息。如果不支持这项利息,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使债务人不当得利,不仅没有全面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反而怂恿了债务人的违法行为,也伤害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没有对支持诉后利息做出禁止性规定,而是把诉后利息也划入了保护范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112条第1款)《合同法》也有同样的规定。从起诉到判决生效直至执行,时间决不可能短至一日,如果不支持诉后利息,当然违背现行法律规定。

  在审判实务中,诉后利息被忽略的一个原因是操作上的问题,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与日俱增的合理孳息数字写在了纸上,变成了形式上的静止,此后在审理判决时为了图方便,就延用起诉时的数字,而将诉后的孳息人为抹掉。有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迁延一两年时间也可能,这样若不支持诉后利息,债权人可能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必须纠正不支持诉后利息的错误做法,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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