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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相关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4 14:30:07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记者会,发布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被评价为中国第一部环境司法白皮书。白皮书分5个部分回顾总结了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提出了今后需健全完善的工作目标。

    环境资源审判一直是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最高法推动下,截至目前,全国四级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389个。其中,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299个,占总数的76.9%,中级法院有70个,占18%,高级法院有19个,占4.88%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一年以来,先后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正在着手制定矿业权司法解释,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以及生态补偿等环境领域所涉法律问题的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出台司法解释,保障这些环境保护新机制有效运行。

     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司法改革也是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重要工作内容。现阶段,最高法正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案件管辖模式,探索建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多元化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的内容。各地积极推动建立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着重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探索建立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考虑到环境污染行为受害人与污染企业相比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法院落实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由污染者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污染企业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失,也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

     一年来,各地法院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6年年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6家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成为中国迄今为止赔偿金额最高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更多体现职权性特点”,环境资源案件双方当事人经济实力、诉讼能力等往往并不对等,加之环境损害有时是瞬间发生的,证据难以保存;有时又是长期持续的,具有一定潜伏期,因果关系链条复杂,这些因素导致举证难成为制约环境资源审判的一大障碍。除应遵循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外,还要加大预防原则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适用力度,更多采取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及时固定证据,制止被告的环境侵害行为。要注重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要更多体现职权主义色彩,对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适用进行必要限制。

    “除了职权性,环境资源案件还具有公益性、复合性、专业性、恢复性4个主要特点”,其中,复合性主要体现两方面:公众环境权益的救济需要公法和私法救济相结合,法院当前实行的刑事、行政、民事分立的传统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的需要;环境资源案件的复合性还表现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交叉,因此要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协调机制。一些地区,专业审判机构建设有序推进,而有些地区没有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导致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推进存在相当难度,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时间较短、法官专业培训较少等原因,使得现有法官队伍在审判理念、知识结构和审判能力上都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实践中,由于缺乏专业化、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鉴定机构,并且评估鉴定周期长、费用高,客观上令当事人望诉止步。为保护弱势受害人的基本权益以及保护企业免于因承担过于巨大的赔偿责任而陷于破产危机,有必要建立重点排污企业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对资源类案件的划分也存在不同理解,上下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理案件范围不一致,导致案件统计、发展趋势预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而机构设置、集中管辖确定、案件类型划分不够科学以及地区环境资源状况的差异,使个别法院环保庭案件量较少,没有很好发挥专业审判机构的作用”。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是司法主动担负社会责任、积极应对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切实维护公民环境权益,正确引导环境案件裁判方向,全面统一环境案件裁判标准,强化环境审判队伍专业化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经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机构100多个,这些审判机构在案件管辖、审理规则、审判模式、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都作了有益探索,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分布情况

    截至2016年7月15日,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环境资源法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150个。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设置呈现一定的区域性。如东南地区设立了较多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中,福建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最为全面,共计51个,包括基层法院43个,中级法院7个,高级法院1个。而华中地区虽然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目前尚未设立建制齐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华东地区、华北地区、东北地区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则零散分布,且省份之间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设立情况差异性比较大。

(二)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现共有人员476名,主要集中在基层和中级法院。476名人员中法官有413名。从总体分布看,福建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共有人员135名,法官96名,占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法官总数的四分之一。此外,陕西省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人员中有法官80名,云南省有43名,其它省份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人员中法官均在30名以下。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组成人员环保审判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但是,学习环境法专业的只有7人,只占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人员的1.6%。

(三)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级别设置情况

    从设置级别看,在全国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中,有的地区三级法院均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如福建、贵州、海南、陕西;有的地区在基层和中级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如江苏、云南等地区;有的地区仅在基层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如北京、安徽、浙江、辽宁、江西、甘肃、山西。这些审判机构组织形式多样,既有与传统民事审判庭、这些审判机构组织形式多样,既有与传统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平起平坐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也有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也不乏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有的具有行政编制,有的没有,有的法院是受理环保案件后临时组建合议庭,案件审结后,合议庭即解散。

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人员及审判工作现状分析

从总体趋势来看,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从以合议庭为主向以环境资源审判庭为主的环境司法专门化路径转变,从未设立到向强化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方向探索。这固然对探索我国本土化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具有积极意义,当务之急乃是审视我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运行的真实状况,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规律,查找并努力解决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称谓混乱

据资料显示,既有称为环境资源审判庭、环保审判庭、生态资源审判庭的,也有称为环保庭、环境案件审判中心的。

(二)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不统一

    审判模式的不统一与审判组织机构不统一有关,组织机构健全的一般是三审合一或四审合一模式;机构编制不健全的主要是采取刑事、民事和行政分离审判方式或者巡回法庭模式。

(三)环境资源审判理念不清晰,审判队伍专业性不强

受传统价值观的影响,我国法官在审理环境损害案件时,往往注重环境要素的经济功能,轻视或无视环境要素的生态功能。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环境损害的认定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上,主要以是否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为标准,较少考虑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后续影响和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同时,大多数环保法官不具有环境法学的专业背景,对涉及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较为生僻,在日常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相对较少,导致一些法官不能很好地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解决环境损害案件。

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理念,善于并敢于担当社会重任

    可以说,当“自由呼吸清洁的空气”成为问题时,环境污染问题才真正引起全社会的充分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才成为一项重要国策。只有运用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和统一性的司法才可能应对这种环境污染。因此,树立正确的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理念,在关乎全社会、全体国民可持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善于、敢于担当起国家赋予司法的社会重任,是我们应对历史机遇和挑战、正确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司法介入生态环境保护的程度与作用与一国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有很大关系。在我国社会、经济等方面重大转型的历史时期,通过司法审判职能对实现人人享有适宜、健康、可持续的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保护,是历史赋予司法机关的社会重任。对此,我们要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树立正确的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理念,准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政府职责、决策与民众要求、社会现实与民众期待、公民权利与地方利益等诸多关系。在服务社会大局、政治大局中要善于、敢于担当,在审理具体案件、衡平利益纠纷时要秉承正义、懂得取舍,切忌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作为“政绩工程”,单纯追求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数量;切忌为追求环保案件数量,不顾当地实际需要,什么案件都受理;切忌不顾环境区域设置、经济发展状况、地域文化背景等因素,什么案件都参

与,忘记了司法只是维护生态环境秩序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名称和审判模式,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实效

    全国各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称谓混乱,不利于环境资源司法工作的统一,建议各地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以“环境资源审判庭”统一命名,各层级之间也保持一致。此外,对涉及环境、生态资源保护因素的刑事、民事与行政相互交叉案件,进行归口统一审理,根据地域区划和审级特点逐渐建立三审合一、四审合一和五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和规则。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设立并不是目的,其目的是要依凭这种专门机构,大大提高处理生态环境案件的速度和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降低解决问题的成本,加强环境资源司法裁决的专业化和统一性,同时增加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参与度和信心,限制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这就需要对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运行状态和实际效果,进行科学客观的检验和评估。具体而言,可以从案件数量、程序规则、诉讼成本效率、司法便利性、执行率、生态环境状态及公众参与度等方面设定标准,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判定某个地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价值和作用;进而决定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组织形式,是环境资源审判庭,还是合议庭、巡回法庭等,还是在时机成熟时划分若干个环境司法区域,设置区域性环境法院,充分利用和整合全国的环境审判资源。

(三)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构建相应的评估机制

   《意见》确立了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专业化建设和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领导班子建设的原则,现在急需要做的是将上述原则予以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在政治思想方面,要把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国情意识、党性觉悟等因素予以指标化,建立相应考核机制;在审判业务专业化方面,要把审判经历、业务特长、知识储备、司法理念、公正司法、研究成果等因素予以量化,建立相应的评分机制;在领导班子建设方面,要把人生阅历、思想境界、稳定意识、大局意识、组织协调、廉洁勤政等因素予以量化,建立相应的群众考评机制。通过上述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抓住当前的机遇,在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中形成流动的竞岗机制,优胜劣汰,努力把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打造成一支具备综合审判能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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