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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涉林案件特点

以2013年至2016年办理的案件为例

  发布时间:2017-09-14 14:56:24


                                            

    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末,东方红林区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79件,其中涉林案件80件, 占案件总数的44.69 %,无论案件数量、被告人人数都占半壁江山,林区法院的特点表现明显。

一、案件总体情况

    2013年受理案件56件,涉林案件 2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3 %。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4件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3件;盗伐林木罪 7件。

2014年受理案件49件,涉林案件 21件,涉林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5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2件;盗伐林木罪3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1件。

2015年受理案件44件,涉林案件1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4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6件;盗伐林木罪1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 2件;非法狩猎2件。

2016年受理案件30件,涉林案件 2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6.66 %。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0件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6件;盗伐林木罪2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 1件;非法狩猎1件。

2013年与2014年案件比例持平,2015年涉林案件略呈下降态势,2016年涉林案件呈上升态势。

二、各类案件特点

    四年(2016截止7月末,以下同)来,共受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37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3件;盗伐林木罪13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4件;非法狩猎3件。分别占涉林案件46.25%、28.75%、16.25%、5%、3.75%。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2013至2015年案件数相对稳定,2016年案件上升明显。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案发2013年至2014年、2015至2016年相对持平。盗伐林木案件呈下下降趋势。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件呈上升趋势。

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特点

(一)案件涉及犯罪数目棵树较小,在受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中,70%-80%被告人采伐珍贵树种都在2株至10株以下。

(二)犯罪主体都集中于农民,由于东方辖区内有六个农村,农民法律保护珍贵树种的意识不强,所受理的案件中 70%-90%都是农民。

(三)在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以直接占有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的犯罪目的不多,主要体现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1.进来林区大力发展木耳养殖活动中,被告人为解决生产辅助工具采伐珍贵树种,如:2015年红刑初字第3号谭××一案中,被告人谭××为解决木耳大棚的支架,非法采伐珍贵树种2株。2.在东方红林区山野菜资源丰富,大量农民和林区富裕职工在春季大量上山采集山野菜时,涉及非法采伐珍贵树种,如:2014年红刑初字第32号,被告人苑××为挑水煮菜,采伐珍贵树种黄波椤幼树1株做扁担。3.今年在林区生产经营中,从事养殖业的较多,如:2015年红刑初字第13号,被告人陈××在养牛过程中,为解决牛棚支架,非法采伐珍贵树种水曲柳2株。4.在承包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如(2016)黑7503刑初5号案,被告单位佳木斯地质工程勘察院、被告人闫××、王××明知无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二人擅自决定在东方红林业局永幸林场19林班非法占用林地725平方米;毁坏致死林木20株,蓄积5.6182立方米,用挖掘机进行槽探作业进行地质勘查,其中毁坏致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4株,蓄积1.3841立方米,黄菠椤4株,蓄积0.3694立方米。5.随着森工林区全面禁伐,居住在林场居民的烧材出现一定困难,未解决生活所需涉及犯罪,如:2014年红刑初字第23号,被告人葛xx非法采伐珍贵树种水曲柳1株用于烧材。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特点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在东方红林业局施业区内有13个林场所,周围村屯比较多,外来人口逐年增加,外来人口对林区森林资源缺少保护认识,加之法律意识淡簿,破坏林地资源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多。2013年非法占用农用地172.1亩、2014年非法占用农用地64亩、2015年非法占用农用地78.3亩、2016年非法占用农用地164.1亩,四年中年非法占用农用地478.5亩。

今年受理10起案件中,10名被告人共非法占用农用地164.1亩,10名被告人中有9人都是农民,相对集中于饶河县大通河乡、东方红林业局永幸林场永新村、东方红林业局创业经营站。大多数被告人在原有承包东方红林业局土地基础上,采用扩地边的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巨大破坏。针对上述情况,我们重点对永幸林场永新村及附近饶河县大通河乡的被告人董xx、单x、高xx、陈xx分别判处拘役达到教育多数的目的。

五、工作中的做法

    2013年四月,林区中院在东方红林区法院召开“林区涉林刑事审判研讨会”,林区中院韩国民庭长做了“圆中国梦,做林区生态文明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主旨发言,为林区法院在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作用指明了方向。在涉林案件审理时,认真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林区中院《涉林案件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讨论稿)为参考依据,积极探索涉林案件的量刑规律,认真执行案件上请制度,依法裁判。通过严厉打击,震摄了那些不法之徒,同时也遏制了这类案件的高发态势,起到了刑法的惩罚与预防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东方红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涉林案件相对集中审理、集中宣判。今年1月6日对陈大伟、李长明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3月31日集中审理巩志田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陈柱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王正娥盗伐林木案、吴守先非法狩猎等四起涉林案件、4月8日对辛xx、董xx、安xx等三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集中进行审理,震摄了那些不法之徒,同时也遏制了涉林案件的高发态势。

(二)在涉林案件中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格局重点在证据审查及认证上下功夫。

1.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严格把握证据关,具体作法是1)审查起诉材料,严格按两个证据规定进行审查,缺少的材料,依法通知检察机关补充2)对庭审中发现证据有瑕疵的,依法通知补正3)对缺少定案证据的案件,依法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4)对涉林案件易遗漏被告人的特点,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

2.被告人对侦查活动有异议,及时通知侦查人员到庭作证。在今年审理的黑7503刑初26号被告人崔顺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被告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提出笔录内容异议,我们与检察机关及时沟通,当庭通知办案的公安人员出庭作证,证人与被告当庭对质,被告人承认了在公安机关笔录确实,达到良好的庭审效果。

3.及时通知被告人要求的证人出庭,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院在办理2013红刑初字第28号孙福国等九人盗伐林木案中,被告人孙福国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同案管国庆系盗伐林木主犯,其不是主犯,提出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本院依法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庭审陈述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提出的主张,合议庭不予采信该证人证言。但是证人参加公开审理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而彰显了人民法院公正公正公平的良好形象。

(三)坚持处罚犯罪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重。

   为有效地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犯罪,我们准确把握 “宽”与“严”的适用对象。如我院今年审理的陈大伟、李长明、安振起三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以及犯罪情节较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我院依法对其三人予以缓刑。对既有从宽又有从严情节的,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动机、犯罪起因、社会反映、决定总体上从宽还是从严。东方红林区法院今年审理的陈xx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陈xx2012年3月6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陈xx为了扩大承包地耕种面积,租借旋耕机非法占用林地12.6亩并种植黄豆,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再一次被我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黄xx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4年4月30日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黄xx为了扩大耕种面积,2015年在其合同地旁非法占用、毁坏林地20.9亩;毁坏致死天然林、活立木水曲柳115株,蓄积13.8828立方米;黄菠椤7株,蓄积0.8919立方米;其他普通树木186株,蓄积43.5457立方。被我院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到涉林地案件的始终,起到了刑法的惩罚与预防作用,有力地遏制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目前涉林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问题

    目前在涉林案件中关于珍贵树种、土地的鉴定尤其突出,主要是鉴定机构的资质。现在一般是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做鉴定,林业资源管理部门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其做出的意见只是一种书证,效力显然低于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但是,我省有林业资质的鉴定机构仅有一、二家,且费用高,办案机关有危难情绪。林业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执法证件,其资质是否能用于刑事森林案件使用有待商榷。本院受理(2015)红刑初字第11号被告单位密山市盛丰药材专业合作社、被告人秦xx、杨xx、徐xx、芦xx、马xx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辩护律师因上述原因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红结果非法采伐成树活立木合计28株(蓄积0.7728立方米);非法采伐幼树合计110株,其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幼树7株、黄菠椤幼树5株与原鉴定意见非法采伐成树活立木合计140株(蓄积3.0003立方米),非法采伐幼树合计1439株,其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黄菠萝成树15株(蓄积0.35503立方米),水曲柳、黄菠萝幼树74株;普通树木成树125株(蓄积2.9104立方米),普通树木幼树1365株差异很大,其社会效果对办案机关影响有负面效果。

(二)关于珍贵树种级别量刑中存在的问题

    东方红林区法院受理涉及1999年8月4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目录(第一批)有黄菠椤、水曲柳、红松等三种树木。上述三种树木均系二级保护植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只是从珍贵树种的株数确定情节是否严重,对珍贵树种的级别没有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从动物的级别上对情节是否严重进行了区分。虽然动物与植物性质不同,第二个司法解释更细化,量刑中容易掌握。同属第一批的红豆杉属于一级保护植物,非法采伐二株红豆杉与非法采伐二株水曲柳的量刑一样,对被告人判决结果有失公允,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受到挑战。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非法所得追缴问题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我们受理的多数案件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基本上用于农业种植业生产,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公安机关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查证,法院也没有根据判决,从而造成法院打击犯罪不力。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有些自行耕种、有些承包给他人进行耕种。对非法占用农用的非法所得,是采用土地的收益进行收缴还是按土地承包费的标准进行收缴,且土地收益因地理环境不同有很大差别,采用什么标准进行核实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很难掌握。

(四)非法占用农用案件的返还问题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占有的财物予以返还被害人,我们在办理的案件中,都判决予以返还,但是实际执行困难。多数案件的被告人是在原有土地基础上,采取扩地头、成片土地予以链接的方式进行非法占地,且数量较小,再返还土地执行过程中,造成判决难以执行,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法院判决的权威受到影响,从而法院在打击非法占用农用案件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

编写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

程志远      联系电话号15094690887  04675912866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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