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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提出清理执行积案"十个严禁"工作原则

发布时间:2012-11-12 10:34:09


                      最高法院提出清理执行积案"十个严禁"工作原则

“十个严禁”分别是:

一、要摸清案件底数,建立台账,严禁谎报瞒报数据。

二、过去被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如现在已有可执行财产的,或已有可执行条件的,严禁以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三、要善于将不能执行的财产转化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尽可能提高财产的变现率,严禁将可以变现的财产视为不能执行。

四、要运用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主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并且要及时告知申请人,严禁对案件不作任何处理,简单适用退出程序。

五、严格控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严禁在没有穷尽其他一切执行措施之前,直接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六、确保清理执行积案的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追究责任。

七、全国各地法院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严禁地方保护主义。

八、要坚持依法执行,严禁滥执行,滥作为。

九、各级法院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自为政。

十、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中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严禁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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