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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1-15 09:37:05


   抚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2012年4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普通货车沿抚远县寒葱沟镇镇内路超速行驶时将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林某某撞倒,致林某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肇事后,郑某某驾车逃逸。5月1日11时,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6 719.5元。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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