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公告离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2008年至2012年审理公告离婚案件分别为16件、19件、20件、23件。现对公告离婚案件原因分析如下:
一、公告离婚案件的影响
公告离婚的案件依法应向其公告兼而有之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缺席判决,再公告送达判决书。这类案件的增多,不但影响法院办案质量,而且对办案效率也有很大的影响。
1、由于公告期限较长,案件从受理到判决书生效就需6个月时间,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2、公告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一方当事人参加的庭审必须组成合议庭理,使法院的人力、财力审判资源浪费。而且缺席审理的案件无法进行调解,影响了调解率。
3、公告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参加庭审,法院缺席判决,判决书经公告送达,绝大部分被告不知道,等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申请执行给法院带来了难度。
4、公告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法院在被告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决,使人难以信服,影响了判决的说理性和严肃性。
二、公告离婚案件的成因
1、因长期在外打工造成。近几年来,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一主当事人下落不明,公告的离婚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绝大部分是下岗或无业人员,而近些年来,林区企业经济不景气,外出打工的人员不断增加,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生活,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或者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提出离婚。
2、林区外来人员离家出走造成。外来人员在林区人口占有一定的比例,多数在此居住一年以上,一旦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抛弃家庭与孩子远走高飞,杳无音信。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不是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不可能调解结案。这些外出打工者或者离家出走人员,因为离家较远或工作不固定,其家属或并不知其所在具体地址。有些外出者致使家属能与其联系,但确不愿向法院透露联系地址和方式。因此,法院在向这些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就不得不使用公告方式。
二、审理公告离婚案件的对策
1、法院对要求公告兼而有之的当事人,要求其提供对方下落不明的证明。该证明必须是对方居住地或单位的证明,同时加注户籍主管机关的意见方为有效。而且必须是在穷尽一切送达方式后确实无法送达的方可采用公告送达。
2、加强力度查找当事人。在被公告送达人原居住地张贴公告的,并要做好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家属的思想工作,让他们自愿被告的联系方式或亲自通知被告。被告的家属即使知道被告下落也不愿,因为害怕法院找到被告对被告不利。法官可从对被告权利的保护等多方面说服被告家属,让被告家属明白如果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不仅摆脱不了责任,反而更不得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
3、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外出、外来人员的监督机制,最大限度的减小“下落不明”情况的发生。公安部门从当地的治安管理角度进行登记,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网络,实行劳务输入地输出一体化管理制度,使被告下落不明公告案件减少,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