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统一思想认识,健全、规范相关制度,加大执行力度,切实采取了一系列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将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网络媒体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利用电视媒体、广场LED大屏幕、微博、微信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定期将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曝光,在过去只曝光姓名和身份证号的基础上,增加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照片,并公布群众举报热线,让群众共同参与监督。使失信被执行人四面楚歌,寸步难行!最终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限制: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报废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