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6日,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涉嫌非法狩猎案,被告人于某某为了猎捕野鸡食用,在禁猎区使用猎套猎捕雉鸡一只。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于某某拘役四个月,雉鸡一只、鱼线套十一个,予以没收销毁。
2018年1月初,被告人于某某为了猎捕野鸡食用,用鱼线制作了12个猎捕野鸡的猎套,将猎套敷设在东方红林业局西南岔经营所施业区内。2018年1月8日,于某某查看之前敷设的猎套,发现猎套到一只野鸡,野鸡已经死亡。经东方红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检验,于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雉鸡,属于省一般保护级别。
审理中,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称当初不知猎捕野鸡是犯法的,就是为了食用,现在很后悔。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猎捕雉鸡一只,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被告人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