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如何量刑?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判例 作者: 程志远 发布时间:2018-04-02 16:25:42
关键词;
非法狩猎、禁猎区、禁用工具、生态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展某为了猎捕野生动物食用,用5号钢丝制作了5个钢丝套。同年12月25日,展某将钢丝套和自家的踩翻夹敷设在东方红林业局奇源林场64林班。同年12月26日,展某溜套时,发现踩翻夹打到一只灰鼠,展某将夹子和灰鼠拿回家,放在自家的小棚子里。同年12月27日,展某溜套时,看见下的一个钢丝套套到一头野猪,展某捡了一根木棒将野猪打死,拉回家中。2017年12月28日,展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黑7503刑初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展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野猪一头、灰鼠一只、钢丝套四个、踩翻夹一个予以没收、销毁。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在禁猎区用猎套套杀野猪一头、灰鼠一只,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与东方红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科达成协议,自愿赔偿野生动物生态修复金五千元,可酌定从轻处罚。
本案的被告人的非法狩猎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展某为了猎捕野生动物用5号钢丝制作了5个钢丝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用工具。东方红重点国有林场管理局所辖施业区是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规定的禁猎区。被告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所获猎物野猪一头、灰鼠一只属于省级一般保护动物,属于量刑情节。
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六条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有实际交易价格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本方法评估和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评估方法规定猪科所有种价值人民币500元。根据上述规定,在本院审理期间,东方红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科与被告人亲属达成协议,被告人自愿赔偿野生动物生态修复金五千元,用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修复。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适用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展某为了猎捕野生动物食用,用5号钢丝制作了5个钢丝套。同年12月25日,展某将钢丝套和自家的踩翻夹敷设在东方红林业局奇源林场64林班。同年12月26日,展某溜套时,发现踩翻夹打到一只灰鼠,展某将夹子和灰鼠拿回家,放在自家的小棚子里。同年12月27日,展某溜套时,看见下的一个钢丝套套到一头野猪,展某捡了一根木棒将野猪打死,拉回家中。2017年12月28日,展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黑7503刑初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展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野猪一头、灰鼠一只、钢丝套四个、踩翻夹一个予以没收、销毁。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在禁猎区用猎套套杀野猪一头、灰鼠一只,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与东方红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科达成协议,自愿赔偿野生动物生态修复金五千元,可酌定从轻处罚。
本案的被告人的非法狩猎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展某为了猎捕野生动物用5号钢丝制作了5个钢丝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用工具。东方红重点国有林场管理局所辖施业区是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规定的禁猎区。被告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所获猎物野猪一头、灰鼠一只属于省级一般保护动物,属于量刑情节。
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六条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有实际交易价格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本方法评估和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评估方法规定猪科所有种价值人民币500元。根据上述规定,在本院审理期间,东方红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科与被告人亲属达成协议,被告人自愿赔偿野生动物生态修复金五千元,用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修复。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适用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