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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过路将他人打成重伤自首并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12-21 09:37:26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金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4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周金平和杨竟(已判刑)乘坐朋友“胖子”(姓名不详,在逃)驾驶的小车,在丰城市老城区石祥路与被害人胡融驾驶的小车相遇。因道路狭窄,双方为过路发生争执。后“胖子”持刀追杀胡融将其砍伤,周金平与杨竟也对胡融拳打脚踢。

    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周金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周金平与被害人胡融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周金平共赔偿被害人胡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000元,被害人胡融对其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金平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金平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法律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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