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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如何量刑?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审判案例

  发布时间:2018-05-08 14:04:32


 

关键词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生态修复

裁判要点

被告由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处以刑罚,虽然缴纳了罚金,仍应对其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                   

基本案情

2017927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了便于耕种其在大岱林场施业区内承包的合同地,用自己家油锯伐倒地南侧和东侧地边的影响耕种的部分树木,将树干堆放在地边。经东方红林业局资源管理科检验,王某某非法采伐的树木46株,其中1株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天然野生水曲柳活立木,立木蓄积为0.3444立方米;采伐普通树木45株,立木蓄积1.5482立方米。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于2018320日做出2018)黑7503刑初12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作案工具油锯予以没收。

三、非法采伐的木段返还东方红林业局。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耕种土地,用油锯采伐树木46株,其中1株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天然野生水曲柳活立木,立木蓄积为0.3444立方米;采伐普通树木45株,立木蓄积1.5482立方米,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应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与东方红林业局达成生态修复协议,应酌定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林业资源国有林地,重点是附带民事部分生态金的收取及修复工作。

量刑计算方法:19个月起刑,采伐普通树木45株,立木蓄积1.5482立方米,增加2个月刑期,计11个月。被告人自愿认罪减轻处罚15%,(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0%以下);积极缴纳罚金从轻处罚10%,吸毒曾经受过行政处罚,酌定从重10%被告人与东方红林业局达成生态修复协议,应酌定从轻处罚10%8.25个月。宣告刑为九个月。

司法生态修复工作。在本院审理期间,东方红林业局向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生态修复金2185.20元。东方红林业局依据的是黑龙江省森林工业局文件黑森计[2016]1091号《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计算:1.天然幼树:12株×33.6(元/株)=403.2元,2.6-8厘米:23株×54(元/株)=1242元,3.16-18厘米:1株×180(元/株)=180元,4.20-28厘米:1株×360(元/株)=360元,林地补偿费;共计活立木372185.2元。枯立木9株不计算林木补偿费。

被告人王某某与附带民中原告人东方红林业局达成协议:1.某某自愿赔偿生态修复金2 185.2元,用于东方红林业局生态修复:2.某某参与2018春、秋两季2019年春两季司法生态修复林基地的土地整理、树木种植、森林抚育劳动。如不能参加劳动,产生的替代工,由其人承担。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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