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书记员工作程序,提高业务素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书记员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从事与审判业务有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三条 书记员在实行集中管理并在庭长的领导和审判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书记员使用由立案庭按照随案不随人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和数量合理调配。
第一章 任务和标准
第四条 书记员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审判案件的记录;
2、配合审判员进行调查、回访和执行;
3、抄写、校对、印刷、送发有关法律文书;
4、整理、装订案卷;
5、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书记员工作标准:
1、制作笔录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标点符号准确;
2、抄写、校对、印刷、发送有关法律文书应认真、及时、准确;
3、整理、装订案卷材料应齐全,顺序规范,装订牢固,卷面整洁,按时归档;
4、办理的其它有关事项符合要求。
第二章 庭审工作
第五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1、布置法庭;
2、向审判长报告应到庭人员情况;
3、宣布法庭纪律;
4、请公诉人、辩护人、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入座;请审判长带领合议庭其他成员依次入座。
第六条 庭审记录应记明:
1、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不同阶段先后向当事人告知、询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解、辩论的内容。
2、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各项证据,以及当事人对各项证据表示的意见。
3、当庭调解情况,当审判长宣布休庭或闭庭后,应立即或于闭庭后五日内将庭审笔录交由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庭审笔录经审判庭长审阅后与书记员共同签名。
第七条 担任合议庭评议记录的书记员应记明:
1、评议的时间、地点、合议庭成员;
2、案由、当事人自然情况;
3、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认定事实、证据分析和适用法律所发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4、合议庭评议结果;
5、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或保留意见;
笔录应由合议庭成员审阅后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担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的书记员应记明:
1、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委员、列席人员、记录人、汇报案件的审判员;
2、案由、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3、审判员汇报的案件事实和合议庭评议结果;
4、各委员和列席人员在讨论中发表的意见或保留意见及各位委员的表决;
5、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应由各委员审阅无误后签名。
第九条 担任定期宣判案件宣判记录的书记员应记明:
1、案由、宣判时间、地点和旁听人数;
2、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姓名;
3、出庭当事人的姓名和身份;
4、宣读的判决书、裁定书的编号;
5、当事人表示的态度、意见和要求;
宣判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审判员、书记员签名。
第十条 做好结案后的工作
1、办理结案手续。案件调解、判决后,应立即在结案登记册上登记,填写处理结果和结案日期,并将审判员填写的结案卡片收集后转交立案庭消号。
2、校对、装订裁判文书。
3、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进行卷宗整理与装订,送交承办审判员审查,确认无误后,及时移交档案室审查归档。
第十一条 书记员对具体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按相应的审判员完成任务情况衡量确定。
第三章 职业道德、职业纪律
第十二条 书记员应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1、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2、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3、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象;
4、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5、秉公执法,两袖清风。
第十三条 书记员应遵守下列职业纪律:
1、不准主观臆断;
2、不准徇私枉法;
3、不准贪赃卖法;
4、不准吃请送礼;
5、不准索贿受贿;
6、不准经商牟利;
7、不准欺压群众;
8、不准泄漏机密。
第十四条 书记员如因工作拖拉或泄露审判秘密影响案件及时、公正裁判的,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