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党建专栏 纪检监察 预算决算公开

 

移送函(执行转破产程序用)

发布时间:2018-05-18 15:30:37


××××人民法院

 移送函

 

(××××)……执……号

××××人民法院:

我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你院管辖范围内。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意,我院已裁定中止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你院,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执行案件相关材料

××××年××月××日

(院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      邮  编:……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移送执行案件材料时用。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