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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勘验物证和现场用)

发布时间:2018-05-29 14:56:00


勘验笔录

 

 

(××××)……民×……号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勘验对象:……(写明勘验的现场或物证)

勘验人:……(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

在场人:×××(写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上述人员拒不到场的,记录在案)

被邀参加人:×××(写明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姓名等基本信息)

记录人:×××(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

勘验经过:……。

勘验情况和结果:……。

(以下无正文)

 

勘验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勘验物证和现场记录用。

2.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4.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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