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行员工作,提高案件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执行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生效裁判案件的执行权。
第三条 在院长、局长领导下完成各项执行任务。
第一章 权利和原则
第四条 在任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工,依法对下列案件行使执行权:
1、本院审理终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一审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案件;
2、经济合同促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3、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4、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案件;
6、本院领导交办的执行案件。
第五条 在执行活动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对一切公民和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 执行员接到执行案件后,应认真阅卷,作好阅卷笔录,并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期,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案件主审人、仲裁机关、公诉机关、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案情,作到心中有数。
第七条 在执行本辖区或外地案件中,外出前,须经局长、院长批准。执行中,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院里报告,返回后,应及时向局长、院长汇报执行情况。
第八条 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执行员应将案情提交合议庭讨论,拟定执行方案后,再予执行;对需采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严禁违法执行;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做好各方面工作,依法妥善执行;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第九条 在执行案件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必须出示执行公务证及有关法律手续。
第十条 执行工作中,要妥善保管配带的枪支、械具和卷宗材料;对执行的款项,要及时交内勤入帐,不得自行保管。
第三章 职业道德、职业纪律
第十一条 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1、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2、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3、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象;
4、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5、秉公执法,两袖清风。
第十二条 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纪律:
1、不准主观臆断;
2、不准徇私枉法;
3、不准贪赃卖法;
4、不准吃请送礼;
5、不准索贿受贿;
6、不准经商牟利;
7、不准欺压群众;
8、不准泄漏机密。
第十三条 因执行不力或滥用强制措施,导致矛盾激化,贻误执行时机,造成不良社会上影响的,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完成任务情况,依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