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 条 为规范审判员(含助审员)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判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第三条 凡政治、业务素质符合助审员条件的,由院长提出,经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符合审判员条件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四条 在院长、庭长的领导下完成各项审判任务。
第一章 权利和审判原则
第五条 实践审判方式改革,探索司法体制创新,在任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工,对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各类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再审等案件行使审判权。
第六条 有权对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完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工作,在代理审判员职务期间,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八条 在审判活动中,应遵守下列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对一切公民和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在审判案件中,以公开审判为核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分工主审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1、立案庭审判员依法审查并管理辖区内一审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2、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主审辖区内一审刑事公诉、自诉案件;
3、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主审辖区内发生的一审民事案件;
4、行政审判庭审判员主审辖区内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条 案件审理中的地位和承担的职责:
1、担任案件主审人时,应认真阅卷,审查案卷有关材料,制定阅卷笔录,全面、客观地收集、调查和分析证据,并拟定庭审提纲,使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2、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时,应掌握庭审技巧,提高应变能力,正确指挥和组织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归纳出评议结果。
3、担任合议庭成员时,应掌握基本案情,积极协助审判长进行庭审活动,在合议庭评审案件时,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允许弃权。
第十一条 结合审判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改进审判方式,提高办案质量。
第十二条 及时对书记员工作进行指导,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审判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各类诉讼文书,做到字迹清晰,文书规范。
第十四条 结合办案,宣传法律政策,开展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办案社会效果。
第三章 职业道德、职业纪律
第十五条 审判员应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1、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2、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3、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象;
4、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5、秉公执法,两袖清风。
第十六条 审判员(执行员)应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主观臆断;
2、不准徇私枉法;
3、不准贪赃卖法;
4、不准吃请送礼;
5、不准索贿受贿;
6、不准经商牟利;
7、不准欺压群众;
8、不准泄漏机密。
第十七条 主审的案件属冤、假、错案的,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完成任务情况,依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第十九条 对因办案不及时、工作方法不当,造成群众“告状难”、矛盾激化、贻误审判时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承担具体责任,并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