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党建专栏 纪检监察 预算决算公开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应该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8-07-02 10:01:02


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但却拒不执行,如果情节严重就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无能力履行,则不构成此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严重”是指: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