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庭长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条 在履行职务和主管审判工作上,对主管院长、院长负责。
第一章 任务与原则
第四条 负责分配、检查、督促全庭审判人员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审判任务和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实践审判方式改革,探索司法体制创新,案件受理后,负责确定主审人,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合议庭的,应担任审判长。
第六条 主管的审判工作,要达到下列标准:
1、立案庭庭长所负责的案件要达到:原、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清楚,属本院管辖无异。
2、刑事审判庭庭长负责审理的刑事案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社会效果好。
3、民一、民二审判庭庭长负责审理的民事案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非责任分明,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社会效果好;
4、行政审判庭庭长负责审理的行政案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公平,法律文书规范,认真审查非诉执行案件,审查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合法性,树立法院在行政机关的权威,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5、执行局局长负责执行的案件要达到:法律文书完备,手续齐全,及时果断,准确无误,社会效果好。
第七条 对自己负责的案件,应高质量、高标准。对应由自己签发的法律文书,要亲自阅卷。对应由自己核稿的司法文书,在亲自阅卷的基础上,认真核对法律文书与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相符,如发现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诉讼文书不齐全、处理结果不当或有其它漏洞的不予签发,必要时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对合议庭合议的案件有不同意见、或原则分歧的,应报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结合审判活动的开展,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提高办案的法律、经济、政治等社会效果。
第十条 在组织、指挥、调度所负责的审判工作中,应遵循下列审判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对于一切公民、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以公开审判为核心,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的原则;
4、刑事诉讼中与公、检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对负责的审判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第十二条 庭长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其它审判工作时,依法行使委员权利。
第十三条 对负责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有错误的,有权建议院长提审或指定基层法院再审。
第十四条 对本庭的副庭长、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等审判人员,有建议晋升、提拔或降级、降职处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在行使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精通所负责的审判业务;
2、胜任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务;
3、积极研究、探索和深化所负责的审判工作改革,提高工作效率;
4、提高本庭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 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主管院长对所负责审判工作的要求,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及时办理党委、人大交办的案件和事项,并负责为院长和主管院长提供所主管审判工作的情况。
第十七条 认真接受人民检察院对所主管的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凡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外,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追究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第十八条 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亲办或督办有关案件和事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解决“告状难”。
第四章 职业道德、纪律和责任
第十九条 在主管的审判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1、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2、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3、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象;
4、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5、秉公执法,两袖清风。
第二十条 在所主管的审判工作中,应遵守下列审判纪律:
1、不准主观臆断;
2、不准徇私枉法;
3、不准贪赃卖法;
4、不准吃请送礼;
5、不准索贿受贿;
6、不准经商牟利;
7、不准欺压群众;
8、不准泄漏机密。
第二十一条 对负责的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冤、假、错案应负相应的责任,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