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
刑事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单位犯罪 明知
裁 判 要 点
被告单位虽然通过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竞拍、合同取得在国有林区锡铅矿普查探矿权,仍应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探矿作业,占用林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相 关 法 律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三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基 本 案 情
2013年11月22日,上海某开发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竞拍取得对黑龙江省宝清县河口林场锡铅矿普查探矿权。2014年3月12日,将对黑龙江省宝清县河口林场锡铅矿普查探矿权委托给牡丹江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探矿资质)进行普查探矿。2014年6月,牡丹江市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让其员工王某负责东方红林业局境内河口林场的锡铅矿探矿项目。
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找到东方红林业局资源科,申请在河口林场施业区内利用钻探的方式打几个“矿眼”,经批准后,王某6月末雇佣一台钻探机在河口林场39林班和41林班进行探矿工作。后因工期较紧,冬天没有水,钻探机无法使用,王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就雇了一台挖掘机在河口林场39林班挖了一条长约70米,宽约1.5米(两侧覆土宽约10米),深度是在1米至2米之间的探槽。后又在41林班挖了8个探槽,有的探槽的长度是在20米左右,有的是在50-60米不等,沟的宽度大约在1.5米左右(两侧覆土宽约10米),深度是在1米至2米之间。王某取完矿样后,将探槽用挖掘出来的土进行回填。经东方红林业局资源科检验,王某在河口林场39、41林班共挖9个探槽,共计,28.35亩。地类都是乔木林地,其中39林班1条“探槽”面积为0.1124公顷,41林班8条“探槽”面积为1.7773公顷。王某于2016年12月21日到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森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非法占用的林地已修复回垫。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黑75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单位牡丹江某矿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牡丹江某矿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明知未经林业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为普查锡铅矿,擅自决定在东方红林业局河口林场39、41林班共挖9个探槽,占用林地28.35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牡丹江某矿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林业资源国有林地。被告单位牡丹江某矿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合同取得上海某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竞拍取得对黑龙江省宝清县河口林场锡铅矿普查探矿权。被告单位对黑龙江省宝清县河口林场锡铅矿普查探矿权委托进行普查探矿作业。该作业区位于东方红林场39、41林班。
被告单位业务经理被告人王某未经林业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按被告单位要求普查锡铅矿,擅自决定在东方红林业局河口林场39、41林班共挖9个探槽,占用林地28.35亩,情节严重,虽然非法占用的林地已修复回垫,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