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审判机制改革,向司法体制创新的推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条 接受院长领导,在其履行职务和主管的各项审判工作中,对院长负责。
本细则仅限于主管的与审判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对主管的各项审判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经院长授权,在院长因故不在岗位时,可以代院长主持全面或某项审判工作,研究讨论案件,处理审判事项,签发应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等等。
第六条 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其它有关审判工作时,依法行使审判委员会委员权利。
第七条 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案件确有错误的,建议提交审委会研究,交业务庭提审或指令基层法院再审。
第八条 对主管部门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等审判人员,有建议晋升、提拔、奖励或降职、处罚的权利。
第九条 在行使上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1、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推进司法体制创新;
2、加强学习,政治过硬,业务精通;
3、热爱本职,履行职责,胜任工作;
4、积极研究,努力探讨,为不断深化法院自身改革献计献策;
5、提高主管部门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6、维护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尊严。
第二章 任务与原则
第十条 负责组织指挥主管部门审判人员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
第十一条 检查、督促、监督主管的审判庭和与审判有关的业务部门,严格执行各项《细则》、《规则》、《制度》等一系列审判管理规范,缩短案件审理期限,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第十二条 对由自己主管审结的案件负全部责任;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一般案件,应审阅主审人的结案报告并签名;对重大、疑难或意见分歧的案件,应亲自阅卷,并写明自己的不同意见;对签发的法律文书,签发前对疑点处应认真审阅,发现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证据不充分、诉讼文书不齐全、处理结果不当或有其它漏没的不予签发,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主管的各项审判活动的开展,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扩大办案的法律、经济、政治等社会效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服务。
第十四条 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审理重大、疑难或新类型案件,并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改革审判方式,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五条 在组织开展主管的审判工作中,应坚持下列审判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对一切公民、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审理各类案件,以公开审判为核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的原则;
4、刑事诉讼中与公、检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第三章 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院长对审判工作的统一部署,对主管审判工作的情况及重大原则问题,及时报告院长或受院长委托,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委请示、汇报,自办或督办党委交办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认真接受党委的领导。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权利机关的监督,负责为院长准备报告材料或按照院长的委托,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所主管的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负责地办好人大交办的案件和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主管的审判工作,认真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第十九条 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对主管的案件,应依照职权及时处理;对属于其他副院长主管的案件,应及时转办和积极协办;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倾听群众批评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解决“告状难”。
第二十条 虚心接受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工作者、新闻记者、行政执法人员等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和有关案件,亲自督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第四章 职业道德、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主管的审判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1、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2、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3、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象;
4、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5、秉公执法,两袖清风。
第二十二条 在主管的审判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职业纪律:
1、不准主观臆断;
2、不准徇私枉法;
3、不准贪赃卖法;
4、不准吃请送礼;
5、不准索贿受贿;
6、不准经商牟利;
7、不准欺压群众;
8、不准泄漏机密。
第二十三条 在职业责任上,应对主管的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冤、假、错案负连带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除外),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