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全院干部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干部任免调配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7、任职回避原则。
第三条 任免调配干部必须符合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实现法院人事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任免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适用于非领导职务的任免;适用于法官等级的评定和晋升。
工作人员的调配和其他非正式人员的聘用、解聘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担任法官的,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章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担任科级职务的,必须具备《河南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科级干部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 晋升法官等级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 干部任免调配的程序
第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民主推荐。拟任干部考察对象的确定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院政治部组织实施,可以结合年度干部考核进行,也可以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或工作需要随时进行。民主推荐可以在全体人员会议上进行,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的方法进行。
院党组根据政治部汇报的民主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个人和干部所在部门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院政治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多数同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院政治部组织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考察结束,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写出考察材料。院政治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3、讨论决定。院党组召开会议,听取院政工科负责人汇报考察情况和干部选拔任用建议方案。党组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院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4、任前公示。在党组讨论决定后,对提拔任用的干部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5、办理任免手续。院政工科根据党组会议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规定,需向林业局党委、党委组织部上报审批的,向林业局党委、党委组织部呈报有关材料;需层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需上报备案的,三日内向林业局党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备案。待上级批准后,院政工科要及时向本院各部门下发任免文件。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科级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照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条 院内干部调配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院领导或用人庭室向政治部提出初步意见;
2、政工科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结合全院干部队伍实际情况,提出人员调配建议方案;
3、政工科向院主要领导汇报人员调配建议方案,由主要领导直接作出决定或决定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4、政工科根据院主要领导的决定或党组会议的决定,与有关庭室负责人及涉及到的干部本人谈话,办理调配事宜。
第十一条 对于调入正式工作人员,先由院政工科根据上级有关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管理、加强机构人员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逢进必考”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提出建议方案交院主要领导或院党组审查决定。然后,政工科根据院主要领导或院党组的决定,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拟进人选进行考试、考核、体检等,并提出拟进人选报院主要领导或院党组审批。待院主要领导或院党组决定批准后,政治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对于聘用工作人员,亦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 干部任免调配的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干部任免调配,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
第十三条 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院党组每年都要对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全院干部任免调配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就《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接受一次全院干警民主评议,召开一次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向林业局党委、党委组织部、纪委作一次专题汇报,保证把人选准用好。
第十四条 院纪检组、院政工科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把关,为院党组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五条 全院干警要增强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对干部任免调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帮助院党组搞好干部任免调配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干部任免调配工作,要积极推行制度改革和体制创新。建立科学机制,逐步实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逐步建立轮岗、免职、辞职、降职制度。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