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试行)》,省法院决定对受害人死亡或五级以上伤残予以救助。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经过查询,肖晶、董丞浩系肖晶、董丞浩申请执行刘泊闻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受害人董少学的家属,符合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经申报,上级法院决定对救助申请人发放10万元救助金。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于2018年9月3日收到上级法院发放的10万元救助金后,及时向院党组进行汇报,院党组高度重视,由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局长尹希奎联系救助申请人肖晶,做好了救助发放前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并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形成发放决定书,发放笔录,通过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财务人员通过网银支付的方式,把10万元救助金发放到肖晶的银行卡内。肖晶母子是低保家庭,每月一直靠低保金及扣被执行人每个月400元维持生计,生活艰难,这10万元救助金及时解决了肖晶之子上大学的费用以及日常开销。
收到救助金后,肖晶对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办案人员表示感谢!
对于困难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体现了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对于破解执行难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下一步,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化被动为主动,把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法院常态化工作来抓,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申请人及时给予救助,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