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2月11日中午,原告胡某和同学庄某、熊某、张某、刘某一起在东方红林业局文化宫旁边玩秋千,庄某和熊某坐在南面的秋千上,胡某坐在北面秋千的西面,胡某坐的秋千横撑有缺失,刘某和张某悠秋千。胡某半蹲在秋千上,后背靠在秋千的靠背上,腿插进秋千缺失横撑空档处,脚蹬在秋千的跳板上,右手把着秋千旁边的栏杆,左手把着后背的栏杆,胡某离开栏杆没有抓住,脚底下一滑,就从秋千缺失横撑位置的空档中掉了下去,在秋千归位的时候头被脚踏板卡住,造成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于2010年12月21日15日时送往东方红人民医院治疗,2010年12月22日8时出院。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脑挫裂伤,发生医疗费用3416元。
【意见分歧】
此案对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原告在少年宫院内的秋千上玩耍,自秋千上下来时滑倒,导致头部被千秋和雪堆卡住,直接造成胸部软组织受损等损伤并送往东方红医院治疗。后经查实,出事的秋千场地有大量积雪没有清理,器材和场地没有张贴警示标语,秋千没有护拦。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明显不具备开放条件。健身器材应当归林区公共设施的范围,被告负有主要的管理义务,应由被告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原告已满11周岁,是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原告应该能够预测到娱乐设施有危险,而放任这种危险的存在,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原告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其女不慎掉下致伤亦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
【评析】
我们认为,被告东方红林业局作为娱乐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行使安全检查防护措施,没有及时发现并对不安全的情形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对原告掉下秋千致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已满11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秋千的横栏缺失,腿插在秋千空档处,脚踩在踏板上应该能够预测到有危险,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此外原告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其女不慎掉下致伤亦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应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