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养蜂点蜂箱旁的树木影响养殖蜜蜂,在大塔山林场21林班10小班用手锯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黄菠萝活立木3株,立木蓄积0.0331立方米。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予以没收;非法采伐的木段返还黑龙江省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2018年11月15日,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第二审判庭法槌声声,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陈某某、李某某、程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三起案件,三起案件由一名法官集中审理,当庭宣判。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截至发稿日,我院刑事审判庭今年共审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27件,结案26件,判处被告人28人次,判处罚金人民币160 500元。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7件,庭前对5件就破坏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失,主动做被告人工作,被告人均与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修复损失。司法生态修复工作开展至今,通过和解、调解、判决形式共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生态修复损失人民币415
272.2元,已实际挽回损失共计人民币159 461.2元。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团队注重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生态修复工作,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还引导案件当事人设法恢复被破坏的环境资源,强化他们的法律观念。今后的工作中,东方红院将继续树立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生态文明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牢牢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为建设美丽林区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