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召开司法生态修复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法制办、资源科、野生动物保护科等相关部门代表参加会议,会议通报了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8年司法生态修复案件有关情况以及介绍三起刑事司法生态修复的典型案例。
发布会通报指出:自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第一批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以来,院党组抓住工作重心,立足司法本职,创新审判方式,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思想,2018年按照省林区中院《关于在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全面开展司法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认真调研论证,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探索劳务代偿、异地补植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确保责任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维护环境公共利益。2017年12月28日,在东方红林业局政法委牵头协调下,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会同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黑龙江省东方红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联合下发的红林法〔2017〕6号“关于印发《开展司法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决定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生态修复刑事审判工作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始。
2018年1月25日上午,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同时公开审理了展某某非法狩猎案、张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两起刑事案件,第一次敲响了司法生态修复的法槌!
今年以来,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坚定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任务目标,树立生态文明发展理念。在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中,融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全面开展司法生态修复工作,全年(截至2018年12月8日)共审结司法生态修复刑事案件26件。其中非法狩猎3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4件,盗伐林木4件,非法占用农用地5件,共判处被告人26人。在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同时,判令被告人在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内植树造林、平整土地,或交纳生态修复金,由国有林管理局主管部门代为异地补植生态修复林或由被告人在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内补植树木,抚育幼株,以此补偿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失,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8年7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东方红林业局塔山林场设立司法生态修复基地(东方红),紧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方红湿地,地类为预备造林地,占地面积127.9亩,林业主管部门协同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全体干警,利用司法生态修复金在基地内种植红松11660株,通过和解、调解、判决的形式共赔偿司法生态修复金417 712.2元,已交纳生态修复金161 901.2元。司法生态修复林势将起到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恢复生态的作用,同时为野生动物提供广泛的生存空间和良好的栖息地,成熟后的红松种子更会给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是实现经济社会新常态发展、世代永享优美舒适生活空间和山青水秀生态空间的自然基础,一旦受到污染破坏,其损害是不可逆且难以修复的。此次司法生态修复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是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司法生态修复工作开展的一次梳理与总结,我们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增强林区群众对于环境资源保护及破坏环境资源承担的违法后果的认识,警示公众严守生态红线,自觉保障国家环境资源安全,并为林区百姓保护环境资源提供可供遵循的规范和指引,进而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美丽林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