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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瑞成矿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发布时间:2019-05-08 09:44:40


关键词  刑事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单位犯罪  明知

 裁判要点

 被告单位虽然通过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竞拍、合同取得在国有林区锡铅矿普查探矿权,要作业时仍应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探矿作业,占用林地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三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基本案情

 20131122,亿鑫(上海)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竞拍取得对黑龙江省宝清县河口林场锡铅矿普查探矿权。2014312日,亿鑫(上海)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对黑龙江省宝清县河口林场锡铅矿普查探矿权委托给牡丹江瑞成矿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探矿资质)进行普查探矿。20146月,牡丹江市瑞成矿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让其员工王某某负责东方红林业局境内河口林场的锡铅矿探矿项目。

 2014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找到东方红林业局资源科,申请在河口林场施业区内利用钻探的方式打几个“矿眼”,经批准后,王某某6月末雇佣一台钻探机在河口林场39林班和41林班进行探矿工作。后因工期较紧,冬天没有水,钻探机无法使用,王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就雇了一台挖掘机在河口林场39林班挖了一条长约70米,宽约1.5米(两侧覆土宽约10米),深度是在1米至2米之间的探槽。后又在41林班挖了8个探槽,有的探槽的长度是在20米左右,有的是在50-60米不等,沟的宽度大约在1.5米左右(两侧覆土宽约10米),深度是在1米至2米之间。王某某取完矿样后,将探槽用挖掘出来的土进行回填。经东方红林业局资源科检验,王某某在河口林场3941林班共挖9个探槽,共计,28.35亩。地类都是乔木林地,其中39林班1条“探槽”面积为0.1124公顷,41林班8条“探槽”面积为1.7773公顷。王某某于20161221日到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森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非法占用的林地已修复回垫。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于20171030日作出2017)黑7503刑初50刑事判决,                                                                        一、被告单位牡丹江瑞成矿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牡丹江瑞成矿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未经林业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为普查锡铅矿,擅自在东方红林业局河口林场3941林班共挖9个探槽,占用林地28.35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牡丹江瑞成矿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非法占用的林地已修复回垫,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本案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林业资源国有林地。被告单位牡丹江瑞成矿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合同取得亿鑫(上海)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竞拍取得对黑龙江省宝清县河口林场锡铅矿普查探矿权。被告单位有权对黑龙江省宝清县河口林场锡铅矿普查探矿权委托进行普查探矿作业。该作业区位于东方红林场3941林班。

 被告单位业务经理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林业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按被告单位要求普查锡铅矿,擅自在东方红林业局河口林场3941林班共挖9个探槽,占用林地28.35亩,情节严重,虽然非法占用的林地已修复回垫,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一审独任审判员:  程志远

 编写人: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程志远  

 联系电话号15765675007  04675912866

 审稿人: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副院长任东江

  联系电话号13351979333   04675912671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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