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努力让老百姓打官司不求人”的庄严承诺,东方红人民法院通过案例分析让更多的人懂得法律常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案例了解办案流程用实际行动践行打官司不用求人。
关键词: 借据 合同相对性 债权
裁判要旨:借据出具人与借款偿还人不一致,如何处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池某某向叶某某出具借据,叶某某将借款交付池某某的事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叶某某与池某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从崔某某2提供的还款证据所显示的是崔某某2向叶某某履行还款行为,庭审中查明偿还叶某某借款时,叶某某、崔某某2、崔某某1、张某某均到池某某家中,在池某某的示意下直接向叶某某还款,足以说明向叶某某偿还借款行为和方式,视同池某某偿还叶某某借款。故池某某作为借条协议中的债务人,有义务偿还叶某某的借款。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份,因原告叶某某基于对池某某的信任,叶某某找池某某帮助向外放款300 000元赚利息,此时有崔某某2、崔某某1、张某某找到池某某也需用款。但叶某某不对其他人出借款,仅对池某某出借,2013年1月9日叶某某向池某某交付借款,池某某出具借据后,向崔某某2出借150 000元、向崔某某1出借100 000元、向张某某出借50 000元。自2013年1月9日开始计息,至2016年1月9日借款利息均已全部结清(还款时叶某某、崔某某2、崔某某1、张某某均在池某某家中,池某某让其他三被告直接向叶某某还款),本金未还。于2016年1月9日,池某某向叶某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叶某某300 000元正(叁拾万元正),用期一年,利息壹分贰厘”。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10月28日被告崔某某2先后7次向原告叶某某偿还74 350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叶某某利息7 200元。池某某持有三份载明借款人崔某某2、崔某某1、张某某借款金额分别为100 000元、100 000元、50 000元,利率均为1分2厘的借款凭据。
裁判结果: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做出(2018)黑75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偿付原告叶某某借款本金237 650元、利息51 352.48元,共计289 002.48元;二、驳回原告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庭审查明本案诉争债的形成是原告叶某某找被告池某某向外放借款,基于仅对池某某的信任,叶某某要求池某某出具了借据,并向池某某交付了借款,池某某收到借款后,将此借款又分别出借给崔某某2、崔某某1、张某某。池某某持有崔某某2、崔某某1、张某某出具的借据,从借据的记载内容看崔某某2、崔某某1出具的是向叶某某借款的借据、张某某出具的是向池某某借款的借据。庭审调查崔某某2、崔某某1向叶某某出具的借据为何由池某某持有,池某某解释担心将来叶某某向其索要还款,可向其他三被告索要,而崔某某2、崔某某1解释向叶某某直接出具,叶某某对其二人不信任,叶某某只信任池某某出具借款借据,如果将此借据交给叶某某就会发生重复借款。综上,在叶某某知晓实际用款人崔某某2、崔某某1、张某某后,结合池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理由,可以看出,池某某有让其他三被告直接与叶某某发生借贷关系的想法,但叶某某从出借款的风险考虑只信任池某某,仅与池某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这与庭审中池某某陈述“因为只有其出具借条,原告才同意借,其他三被告出具借条,原告不借钱”相印证,故在叶某某虽然知晓其他三被告实际使用借款人的情况下,仍要求池某某出具借条,池某某为确保借款偿还的履行,持有其他三被告借据的行为,是以行为方式表明了其已接受了叶某某要求其作为其债务人的承诺,其已介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之中。故池某某向叶某某出具借据,叶某某将借款交付池某某的事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叶某某与池某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从崔某某2提供的还款证据所显示的是崔某某2向叶某某履行还款行为,庭审中查明偿还叶某某借款时,叶某某、崔某某2、崔某某1、张某某均到池某某家中,在池某某的示意下直接向叶某某还款,足以说明向叶某某偿还借款的方式选择了指示交付,视同池某某偿还叶某某借款。故池某某作为借条协议中的债务人,有义务偿还叶某某的借款。至于池某某与崔某某2、崔某某1、张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可另案处理。崔某某2、崔某某1、张某某在本案中依法不负偿还叶某某主张债权的合同义务。
对被告崔某某2提出已向叶某某偿还50 000元后,池某某出具2016年1月9日借条的借款金额应为250 000元的辩解理由,因被告崔某某2未提供偿还借款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庭审调查及证据的认证,以借据中所载明的借款本金数额300 000元为准。
经庭审调查,被告崔某某2向原告叶某某分别于2016年3月18日偿还40 000元,2016年4月4日偿还15 000元,2016年6月16日偿还5 000元,2016年8月12日偿还2 350元,共计62 350元,双方能够达成合意为偿还借款的本金。故尚有本金237 650元未偿还。
对崔某某2向叶某某分别于2017年4月2日偿还5 000元、5月14日偿还2 000元、10月28日偿还5 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各执已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综上合计数,加上确认的2016年12月15日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叶某某的利息7 200元,总计确认已偿还利息19 200元。
综上事实,2016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9日未偿还的利息计算为: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3月17日,以借款本金3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2厘计算,2个月零8天利息为8 160元;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4月3日,以本金26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2厘计算,17天利息为1 768元;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15日,以本金245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2厘计算,2个月11天利息为6 958元;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8月11日,以本金24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2厘计算,1个月26天利息为5 376元;2016年8月12日至2018年1月9日止,以本金237 6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2厘计算,16个月零28天利息为48 290.48元。综上,未偿还利息总计为70 552.48元。扣除已偿还利息19 200元,尚欠付利息额为51 352.48元。
案例提供者东方红人民法院 王金锋 南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