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高利贷”与“套路贷”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19-06-03 16:41:04
近些年,民间借贷出现很多的 “套路贷”,国家也一直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但总有那么一些人敢于铤而走险顶风作案,本期法律资讯小仲就来解释何为“套路贷”,让更多人防范远离套路。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借款人急需借钱的心理来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
而高利贷则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那么“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又表现在哪呢?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a.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b.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
c.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4、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砍头息亦称断头息,主要指出借人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资金,致使借款人在贷款成功后所获取资金数额与借贷合同上本金数额不符。比如,出借人借给借款人10万元,但在给付借款人款项时直接扣除2万元利息或者服务费,借款人实际到账仅有8万元,这2万元则被称为“砍头息”。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借款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合同以“保证金”“发票凭证费用”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服务协议则涉嫌套路贷。
但是如果借贷合同或居间服务协议里对于这种砍头息做出了明确约定,借款人自愿授权出借人就服务费事项进行受托支付或代扣,各方意思表示清晰真实,且第三方机构确已为借款人提供了相应的居间服务,协助借款人办理了“查册”“入押”等实际工作,居间人在收取客户费用后,也开具了相应正规收费凭证,则应视为正常的服务费支出。即便借款人事后认为服务费过高,自己利益受损而反悔,也只能算作民事纠纷,不能定义为套路贷。
“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使得被害人很容易上当,这里小仲友情提示大家要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以及所谓虚假的所谓低息、短期免息等诱骗手段,诱导我们进行签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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