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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非法狩猎案

  发布时间:2019-06-18 16:05:49


何某某非法狩猎

关键词

非法狩猎、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案件索引

   一审: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8)黑7503刑初17号(2018416日)

                    基本案情

201711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为了猎捕野生动物食用,自制了56个猎套,分别敷设在大牙克林场71林班10小班和99林班38小班。何某某在99林班38小班分三次捕获9只野兔,将猎捕的野兔打死带回家中。201812日,何某某得知其201711月下旬在大牙克林场71林班10小班敷设的猎套套住一头野猪,遂来到10小班,用木棍将野猪打死,然后剥皮、分割运回家中。201813日,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猎物及狩猎工具被依法扣押。经东方红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检验,何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省重点保护动物野猪一只、东北黑兔八只;省一般保护动物东北兔一只。经东方红林业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报告,九只野兔因系受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内出血死亡,一只野猪头部有明显钝器伤,疑为受检动物致死原因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于2018416日作出(2018)黑75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铁丝套三个、钢丝套五十三个、杨树木段根、色树木段根、东北黑兔八只(死体)、东北兔一只(死体)、野猪一头(已被肢解),予以没收、销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了猎捕野生动物食用,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自制猎套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并捕获野猪一只、东北黑兔八只、东北兔一只,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多次非法狩猎,对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东方红林业局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自愿赔偿野生动物生态修复金人民币七千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注释

本案的犯罪对象是黑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野猪、东北黑兔;黑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东北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禁猎区用自制猎套,诱捕一只野猪、八只东北黑兔、一只东北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破坏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多次非法狩猎,对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东方红林业局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自愿赔偿野生动物生态修复金人民币七千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故法院作出上述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独任制成员:程志远

编写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王雯雯      联系电话号18646368670   15765675026

 审稿人: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任东江

联系电话号13351979333   04675912671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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