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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9-11-05 14:39:42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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