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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

发布时间:2019-11-21 14:35:37


     (1)该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类型。

     (2)“代为保管”的含义。
     (3)“遗忘物”的含义。
     (4)侵占罪。叙明罪状。
    (5)“代为保管”主要指行为。对他人财物处于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状态.行为人对财物占有—般是基于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而成立。有时这种保管关系也可以不因委托关系而成立,比如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原因而对他人财物形成事实上的占有  
    (6)“遗忘物”指财物所有人因疏忽而忘记携带,暂时失去了所占有的财物。其特点是:财物所有人暂时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和占有;财物被遗忘于特定场所;财物所有人可以回忆起财物遗忘的具体场所和时间。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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