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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情形及期限

发布时间:2019-11-22 14:37:58


根据《刑法》第56、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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