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工作中,会经常遇到形形色色的民间纠纷,其中有不同种类不同特点纠纷,还有同一种类又有不同情况的纠纷,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分类调解的方式,往往能收到非常好的调解效果。笔者在审判实践中总结了分类调解的六种方法。
对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探视权等矛盾纠纷,采取“亲情感化调解法。此类纠纷由于当事人之间掺杂着较多的感情因素,调解时围绕夫妻、父母、子女等亲情关系开展工作,侧重于传统美德教育,促使当事人重新认识亲情可贵和树立尊老爱幼的观念,以便解决问题。
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采取“求同存异调解法”。”此类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赔偿,调解时着眼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对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土地纠纷,采取“案例引导调解法”。此类纠纷不仅涉及双方,还涉及其他方的切身利益,调解难度增大。调解前,可以将类似的调解或判决案例提供给当事人,让其进行比较,从典型案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明白其中的益害处,从而弱化土地矛盾纠纷,最终达到解决问题。
对采光、通风,引水、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采取“现场勘验调解法”。此类纠纷往往当事人各执一词,情况千差万别,调解时应到现场勘验了解,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村干部、邻居和亲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让大家评判是非,作出结论,最后说服有过错的一方,促成纠纷调解。
对医患、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环境污染等矛盾纠纷,采取“部门联动调解法”。此类纠纷牵扯人多、涉及面广,一般都情况复杂、而且处理不好容易引起集体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调解过程中,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邀请相关部门派员参与做工作,确保矛盾纠纷最短时间内得到调处,防止事态扩大。
对劳务、民间借贷等纠纷,采取“背靠背地调解法。”此类纠纷肇因多种多样,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比较普遍。调解时,可以分别找一方当事人谈话,通过沟通,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问题。与被告谈时,可以谈法律的规定,与原告谈时,可以讲一些被告的实际困难,在双方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时,再面对面地调解,便很容易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