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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9-12-16 09:12:01


   (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已有,其占有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

    (2)犯罪行为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之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人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

    (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鸡冠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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