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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作为义务及其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6 09:22:33


    (1)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2)不作为的特定义务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内,基于一定的事实与条件产生的要求行为人为一定积极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
    包括:
    1)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此时就负有救护法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虎林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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