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杀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时间:2019-12-25 09:23:32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并不自杀的,实质上是借助于被害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诱骗、帮助未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实质上也是借助于被害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实施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他人自杀身亡的情况应作为一个定罪或者量刑的情节,结合其他案件情节加以综合考虑。 (4)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即他人本无自杀之意思而故意诱发他人产生自杀之意而自杀,他人已有自杀之意思而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意图或者在客观上提供便利使其自杀意图得以实现的情形,不以犯罪论。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并不自杀的,实质上是借助于被害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诱骗、帮助未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实质上也是借助于被害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实施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他人自杀身亡的情况应作为一个定罪或者量刑的情节,结合其他案件情节加以综合考虑。
(4)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即他人本无自杀之意思而故意诱发他人产生自杀之意而自杀,他人已有自杀之意思而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意图或者在客观上提供便利使其自杀意图得以实现的情形,不以犯罪论。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虎林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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