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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多元化解机制,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积极性,有效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12 16:11:58



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最初该案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通过审理裁判后,被告吴某不服上诉,经二审审理后,以争议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吴某当庭提出对借据落款处其的签名、捺印及涉案农用车辆价值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孙某缺席审理,无法进行调解。因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现无法去哈尔滨进行司法鉴定。

主审法官考虑到该案件目前已经历时两年半,时间跨度大,矛盾积怨深,双方当事人为此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主审法官通过电话多次与原被告及未到庭的孙某沟通、交换意见。在三方均同意调解的前提下,于近日组织庭外调解。

在调解当日,依照《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七条,事先与双方委托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对案件的争议事实、法律依据和争议结果进行评估,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积极性,提出纠纷化解途径的建议,做出评估意见,作为协商调解的参考依据。使双方当事人回归理性,摒弃前嫌,最终对争议的利率和抵顶的涉案车辆作出互相让步,结算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历时两年半的发回重审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有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疫情期间,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依法对各自的被委托人进行法律讲解,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既解决了争议纠纷,又上了一堂生动法律课,履行了“谁执法谁普法”的司法职责。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齐心协力。

责任编辑:潘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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