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余法官,年前就拿到欠款了。”申请执行人老徐对余法官说道。2013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徐霖来到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了执行款20000元。此前,该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刘娟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元。
刘小龙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和家庭生活所需,于2008年向徐霖借款25000元,约定2009年年底还清。后经催要,刘小龙仅归还5000元,余款未付。刘小龙女儿刘娟妹自愿对剩余20000元及利息作担保,承诺2012年1月1日前还清。2012年4月20日,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刘小龙归还徐霖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其女刘娟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刘小龙躲藏往外地,拒不执行判决,而其女刘娟妹也到北京打工,对债务不肯承担。
执行员余法官收到此案后,决定先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于2012年12月19日冻结刘娟妹在北京某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元。考虑到快到年底了,徐霖希望对剩余7000元执行和解。余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到刘娟妹,向其说明执行情况。晓之以理后,刘娟妹同意给付5000元,并同意返家时交到法院执行局。经徐霖同意后,2013年2月6日,刘娟妹将欠款及执行费交到法院。同时余法官立即通知金融机构划拨了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