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2-04-07 10:05:44
( )红民初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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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诉 纠纷一案的起诉书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民事审判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交案件受理 元。本院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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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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