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
作者:王军 刘为嵩 发布时间:2013-03-01 11:24:24
“感谢法官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2013年2月27日,原告李鸣军的妻子领到了江西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二十万元人民币。
2013年1月,李鸣军在路上行走时不幸被两辆车连续撞上。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驾驶员王利群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张小民负事故次要责任,李鸣军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利群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于都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张小民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南康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李鸣军因交通事故住院,已花费330000元医药费,还需继续住院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已花费330000元医药费,还需继续住院治疗。依江西省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的责任及投保情况,故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140000元,先予执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公司60000元。
责任编辑:陈奕如
文章出处: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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