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党建专栏 纪检监察 预算决算公开

 

法官真诚执行解民忧 执法为民获理解感谢

  发布时间:2013-03-01 11:26:58


     2013年2月27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的申请人蓝润青一大早就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当面向执行法官致谢。蓝润青激动地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说道:“这几年我为了要回自己的挖掘机来回奔波打了四场官司,其中的辛酸苦辣一言难尽啊!如今终于要回挖掘机了,万千感谢不知道如何表达,所以我特地前来亲自向执行法官们道一声谢谢,全靠你们的多方努力我才得以拿回我的挖掘机,挽救了我濒临崩溃的家庭!”

  2007年8月16日,被执行人韦爱琴、曾贻钧、黄驿林、朱庆华四人租赁申请人蓝润青的挖掘机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达沙河口石场施工。后因被执行人韦爱琴、曾贻钧、黄驿林、朱庆华四人与龙胜天地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发生合同纠纷,致使该工程停工。2008年1月19日,申请人蓝润青的挖掘机被龙胜天地建材有限公司强行扣留在三门镇达沙河口石场。2008年5月13日,申请人蓝润青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第三人龙胜天地公司非法扣押其挖掘机,侵犯其财产权益为由,要求判令龙胜天地公司返还挖掘机并赔偿其损失。2008年7月4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龙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以蓝润青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挖掘机系其所有为由,判决驳回蓝润青的诉讼请求。蓝润青不服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桂市民终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申请人蓝润青与被执行人韦爱琴、曾贻钧、黄驿林、朱庆华等因本案纠纷协商未果,申请人蓝润青遂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韦爱琴、曾贻钧、黄驿林、朱庆华四人返还挖掘机并赔偿损失,同时要求龙胜天地建材有限公司就返还挖掘机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12月2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西民一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人韦爱琴、曾贻钧、黄驿林、朱庆华返还申请人蓝润青挖掘机,并共同向申请人蓝润青支付挖掘机租金;第三人龙胜天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就返还挖掘机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韦爱琴、曾贻钧、朱庆华不服(2008)西民一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该院于2010年12月8日依法作出(2010)南市民一终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08)西民一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  

二、四项。随后,申请人蓝润青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龙胜法院执行法官认真查看案卷资料,针对该案历经两地两级四法院四审的特殊情况,分析查找案件症结所在,制定详细可行的执行方案。同时专程走访多个有关单位部门了解实际情况,并耐心细致地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执行法官们踏实严谨的办案作风和真诚为民的执行精神深深打动了双方当事人,最终龙胜天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蓝润青自动返还涉案挖掘机,从而使这宗历时五年的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得以圆满执行。

责任编辑:陈奕如    

文章出处:光明网人民法院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