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金额虽然不是很大,但是法院的高效执行还是让我省心又省力,真的感谢江州区法院的执行法官!”2月25日,当申请人李武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已为他拿到执行款后,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2011年9月,申请人李武应聘到被申请人永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一项目工作任项目部经理兼总工程师,待遇为月薪6000元。2012年3月12日,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并办理了交接手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2011年9月7日至2012年3月12日期间的社会保险。2012年4月,申请人就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等事宜向崇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作出仲裁判决书后,被申请人向江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0 江州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李武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李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
0 然而判决文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却没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在多次催讨无果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人员的多次协调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支付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共42000元,并主动将执行款交到了法院,至此,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