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网上看到盛奎伟师兄撰写的《日常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适用》一文,读后对该案及经验法则运用顿感兴趣,谈谈自己几点看法。
【案情】
王欢在经营雪糕店期间,任红经常到王欢店里购买雪糕。2012年10月11日,任红向王欢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王欢雪糕钱3.400元 欠款人:任红 2012年10月11日”的欠条1张。此款经王欢多次催要,任红一直未付款。王欢遂诉诸法院,要求任红支付欠款3400元。诉讼中,任红则认为欠款金额为3.4元。
【分歧】
对于王欢起诉任红支付雪糕款3400元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欢的诉请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欠条上面写明是3.4元,王欢起诉要求任红支付3400元没有依据,对其诉请不应当支持。
【管析】
盛法官赞同第一种意见,笔者也赞同该意见,但对本案及司法审判中经验法则的运用有几点看法。
一、 司法审判中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收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形式。这种法律推理与普通的逻辑推理一样,都遵循三段论式的一般推理规则,即将大前提与小前提结合推导出结论。这里的大前提是法官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收的公理经验,小前提则为个案中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即为法官对某一法律事实的认定或否定。
二、盛法官在该案例中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推理的过程为:大前提(‘生产经营一般不发生诸如几元钱小额书面欠据习惯,这都是众所周知并经过反复验证的科学事实,社会公众对此已基本达成共识’)→小前提(任红向王欢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王欢雪糕钱3.400元 欠款人:任红 2012年10月11日’的欠条一份)→得出结论(任红欠王欢3400元雪糕款)。
三、笔者个人对该案的遐想:1.该案中涉及的经验法则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一般不会出现诸如几元钱的小额书面欠据,本人认为该结论具有盖然性,日常生活中确实极少出现涉及几元钱的欠据。但笔者做过这样的假设,如果该案被告任红的辩解意见不是认为其仅欠原告王欢3.4元雪糕款,而是认为其实际欠款为34.00元或340.0元时则该案是否仍可以运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会出现诸如几十元、几百元的小额书面欠据的经验法则得出任红欠王欢3400元雪糕款呢?笔者个人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时应慎重处理。2.该案涉及的欠款为雪糕款,即被告任红从原告王欢处购买雪糕所欠货款,因篇幅原因,我们从原文中不能看出该案两当事人任红与王欢之间进行过多少次买卖雪糕的交易,每次交易的雪糕数量大概是多少。笔者认为查清这些事实对本案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同样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每根雪糕的价格一般也就3至4元钱左右,认定被告欠原告3400元雪糕款也就是间接地对原、被告之间进行过近1000根雪糕交易的事实进行了确认。由此笔者认为,本案中两当事人应该是雪糕的供货商与被供货商,双方均具备进行大批量雪糕买卖的运输及储藏条件,否则该案的事实认定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
三、笔者认为,该案可以顺利结案得益于办案法官巧妙运用经验法则的结果,但在司法审判中运用经验法进行法律推理应当慎重,特别是涉及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性事实的推理。对全案事实的彻查有利于得出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结论,在法官无法形成心证的情况下依据举证责任进行裁判也是一种无奈而必要的选择。
(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