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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审判管理拾级而上走向高点

  发布时间:2013-03-13 10:36:41


    2009年以来,黑龙江法院着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这个中心,坚持从严管理,构建了“管人、管事、管案”为核心的龙江司法管理体系,促进了审判质效稳步提高,人民满意度连年攀升,在司法审判管理上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创建三大体系:艰巨征途走出精彩

    哈尔滨法院的从严管理经验,曾在人民大会堂回响;传承创新铁人“三老四严”精神,成就大庆法院规范化审判体系的辉煌;不甘人后的美丽城市牡丹江,审判标准化将市中级法院推向2012年全省法院考评“排头兵”。

    这是黑龙江法院着力打造从严管理司法品牌,自2010年起连续三年分别开展“司法管理年”、“司法管理制度落实年”、“司法管理深化年”,司法管理逐步深化显现出的效应。

    审判管理是法院一项艰巨的历史课题任务。黑龙江法院提出以“管人、管事、管案”为核心构建司法管理体系,加强了制度建设,走出了司法管理改革艰巨征途的第一步。

    2010年,高院集中人力、集合资源、集聚共识,制定了《关于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标准简明、考评易行的审判质量管理体系,涵盖了审判组织体系、审判保障体系、审判案件运行评估管理体系建设的方方面面。又组织制定了《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试行)》等五个规则,从对审判质效起决定性影响的五个关键节点入手,在全省法院统一规范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考评、裁判文书制作。

    “一个意见,五个规则”的精彩亮相,标志着黑龙江法院审判管理改革之钟已经敲响,也成为全省法院一体遵行的方向标,带动了各级法院纷纷结合实际出台细则配套实施。

    一考评双结合:审判管理如影随形

    2011年,黑龙江法院推出了“一个考评、两个结合、四严原则”的司法管理模式,增加审判管理在案件环节中的覆盖面,易发生问题关键环节全覆盖。

    一个考评,就是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各部门既抓办案,也抓队伍建设,更要抓好法官廉政建设,“一岗三责”。并将多办案、办好案、快办案作为重要考评指标确立下来,形成法官主导思维。

    两个结合,就是司法过程的监管和司法结果的考评相结合,法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在法院内部,从监管审判组织依法规范行使审判权出发,细化了院庭长、审管办、审委会等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让每一环节都有人在监管,无失控。监管出的问题与结案结果一同纳入法官绩效考核,与个人利益直接挂钩。在法院外部,开通《黑龙江法院网》,网上推行裁判文书、庭审活动、执行过程三公开,加强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制度,邀请人民群众担任监督员等,为群众监督畅通渠道,群众意见还是法官业绩评定的重要参考。

    四严原则,就是“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的排序通报、严明的考核奖惩、严细的思想工作”。定期评估审判风险,并对评估出的风险节点,建立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定期下发审判管理通报,年末对法官进行审判绩效考评排序。通过开展“讲案例、辨理念、促办案”等司法理念教育活动,每年一次的“百名办案标兵”、“百名调解能手”、“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三百评选”等先优典型奖励活动,尊重法官在办案和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激发法官好办案、快办案的积极性。

    一体化模式:催发审判管理效应

    按照高院院长张述元提出的审判管理要简约、要明责、要从严、要和谐和要重监督的“五要”原则,黑龙江法院加强了“一个意见、五个规则”的落实力和执行力建设,构建了“当事人导向一体化综合管理模式”。这在全国是新的尝试。

    “当事人导向一体化综合管理模式”是以服务当事人为根本,围绕和解决好当事人诉求为管理目标,开展一系列审判工作,保证当事人诉求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和落实。高院组建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全省16个中院中有10个,175个基层法院中有21个也成立了独立编制的审管办。加强各级法院审管办之间,同级法院审管办与业务庭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做到互通有无、信息共享、责任共担、目标一致,共同对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和审判管理组织实施“双考核”。高院围绕审判管理工作的不同方面,在全省设立了16个联系点,各中院也在辖区法院设立工作联系点,在全省法院形成逐级指导、上下互动、双向促进的审判管理新格局。

    优秀的队伍秉承先进的理念必然使各项工作取得突飞猛进的成果,黑龙江法院案件质效不断提高。与2008年比较,2012年全省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为92.7%,上升1.8个百分点;各类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3.2%,下降6.2个百分点;申诉率为1.6%,下降0.8个百分点;信访投诉率为0.2%,下降7.5个百分点;结案均衡度由2008年的0.56上升到2012年的0.65,结案均衡管理得到加强,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黑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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